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2008/12/21 96年度統計資料,行政訴訟案件以稅捐訴訟案件最多, 約佔全部之40%

稅務訴訟律師有多少?
taxenjoyman2008/12/21 19:23
柯格鐘助理教授主講「律師在稅捐案件中應有的法律素養

www.tnnbar.org.tw/pro/Lawyer_Books/download/157.pdf

本年度第7 場學術研討會, 於9 7 年7 月1 9 日假成功大學圖書館會議廳舉辦, 由該校法律所柯格鐘助理教授主講「律師在稅捐案件中應有的法律素養」。講座首先指出依司法院公布之9 6 年度統計資料,行政訴訟案件最大單一來源以稅捐訴訟案件為最, 約佔全部案件之4 成, 若再含括關稅案件, 則案件量高達5 成。同一時間之專利與商標案件合計卻不到1 成。再者, 根據台北律師公會統計資料顯示,該會僅有3 8 位律師提供稅務訴訟之服務, 而提供智財法方面服務之律師有2 2 1 位。因此,如果以每位律師接辦案件量計算, 每位稅務律師平均可以接辦1 . 0 5 % 之總案件量, 而每位智財律師平均僅能承接0 . 0 3 5 %之總案件量。
從現況來看, 國內多數之稅捐案件仍由會計師主辦,甚至部分案件是由國稅局退休後人員轉任稅捐顧問或記帳士代理。實務上多數律師並無能力進行稅捐訴訟案件之承辦。講座指出稅捐訴訟是一個跨入門檻高的領域, 會造成國內欠缺律師稅務專家的原因有三, 其一為養成教育過程中欠缺稅法專業課程。其上為執業中欠缺稅法相關專業之進修管道。其三為稅捐法律文獻過少, 很難靠自修達到學習目標。此一現象是未來法學教育及實務界應共同努力的方向。
接下來, 講座分析稅務案件之主要成因在於: 不當之解釋函令, 不當之決議或判例, 不當的稅捐法律規定及不當的大法官解釋。例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 1 條之2 規定:「本法第1 7 第1 項第1 款第4 目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 其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者, 應以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 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為限」其規定應以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為要件, 是限縮母法之適用。上開情況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 1 5 號解釋宣示違反憲法第1 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此即屬於不當之稅捐法律規定之例。

最後, 講座就當日主題「律師在稅捐案件中有的法律素養」提出下列4 點看法。其一為掌握稅捐實體法上之基本原則。律師若能在稅捐訴訟中正確掌握「量能課稅原則」、「依法課稅原則」、「實用性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與避稅行為」較能在稅捐訴訟中之法律論述方面提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與論據。其二為掌握稅捐稽徵法的基本原則, 例如「職權探知原則」、「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在此應特別注意, 所謂的職權探知原則乃對於課稅事實之發生與課稅額之多寡, 原則上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但納稅義務人亦負有稅捐稽徵協力義務。
其三為掌握稅捐處罰與刑罰法之基本原則。稅捐處罰法著重於「責任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稅捐刑罰法之重點在於「罪刑法定原則」、「責任原則」及「從新從輕原則」。末了, 講座提出許多不合理的稅捐案件, 係出於長久以來實務之違法慣行或稅捐法上不合理規定的結果, 再加上一般法律人並遍欠缺對於稅捐法的基本認識,在這些因素綜合影響下, 似乎尚難期待我國目前稅捐實務狀態能夠一夕轉變。因此, 期待律師對於任何稅捐訴訟均須能夠體悟, 若要在稅捐案件中獲得一理想結果, 須抱著窮盡所有之訴訟手段, 置之死地後, 直接進行大法官解釋之憲法訴訟, 方能取得最後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稅捐結果,並間接促成稅捐法之修正與調整。這也是律師在稅務案件中對於我國法制之最大貢獻。當日研討會在講座精闢地講解下, 於中午1 2 時許圓滿結束。

Source: 在世界的中心呼喊 TAX(租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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