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2010/12/30 東吳稅法教授陳清秀籲漏稅罰最高以補徵短漏稅百分之二十為限,而非動輒以1至10倍處罰

陳清秀籲漏稅罰最高以補徵短漏稅百分之二十為限
By 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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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10:19 AM







東吳大學稅法學者陳清秀教授24日在「烏龍稅單吃人夠夠,人民稅不安穩!」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公聽會上,根據他曾任政府人事行政局長的實務觀察提出賦稅改革具體建言,認為政府應採行儒家思想之「中庸之道」,秉持徵納雙方「利益均衡原則」,兼顧徵納雙方利益平衡,既不偏袒國庫,也不偏袒納稅人。陳清秀有鑒於目前稅法罰則太不合理,動輒以1至10倍處罰輕微過失的納稅人,建議應參考德日,修法為納稅人輕微過失致發生短漏稅捐結果者,漏稅罰金額最高以補徵短漏稅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為加強保障租稅人權,陳清秀建議在稅捐稽徵法明訂包括設置租稅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訂定符合人道待遇原則的租稅罰則、以及研擬一套對教養子女、婚姻友善的稅法;此外,薪資所得應准予列舉扣除成本費用(如大學教師為教學研究所需,常需投入可觀的購書費用及電腦設備費用等)的勞工友善條款等。
陳清秀指出,現行租稅法令仍經常發生「殺雞取卵」現象,而過度干預人民產業活動之生存發展空間,唯有通盤檢討修法,才能「風調雨順,國泰民安」,使百業欣欣向榮,營造人民良善生存發展環境,國家也才能長治久安。
陳清秀提出修法具體建議,首先,由於租稅法令複雜,又具有高度專業性,有必要設置租稅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以協助政府落實租稅人權保障。其次,稅法經常趕不上各行各業的蓬勃發展,納稅人因從事新興行業或新交易型態之經濟活動,導致適用租稅法規經常發生疑義,在法規不明的情況下,納稅人極容易誤蹈法網。因此,在此情形,稽徵機關應先行輔導改善,不得逕以其違反稅法上義務而進行處罰。
陳清秀以德日兩先進國家為例,日本國稅通則法規定,因為過失短漏稅捐,應加徵所漏稅額10%-15%之加算稅;德國租稅通則第378條規定,則只處罰因重大過失短漏稅捐行為,對於輕微過失漏稅行為免罰。參考德國及日本有關租稅處罰,陳清秀建議我稅法應修改為,納稅人輕微過失致發生短漏稅捐結果者,漏稅罰金額最高以補徵短漏稅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2010/12/30

Source: 臺灣英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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