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2010/10/07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首度出現租稅人權議題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首度出現租稅人權議題


2010-10-07
太極門弟子代表應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Association of World Citizens)資深副主席暨《跨國界觀點》的主編Rene Wadlow之邀,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15會期中,以親身的經歷陳述台灣人民受到違法稅務官員長達14年暴力侵害人權的事件。
租稅人權正夯,今年在澳洲墨爾本舉行的第63屆聯合國DPI/NGO年會,及在瑞士日內瓦所舉行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第15會期,均開始探討賦稅制度與人權之間的連結,防止全球性更嚴重稅務問題的產生。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Association of World Citizens)資深副主席暨《跨國界觀點》的主編Rene Wadlow,特別以發生在台灣地區,纏訟近14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將「國家暴力侵害人權」的議題帶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與全球人士共同討論,這也是聯合國成立人權理事會以來,首度出現租稅人權的議題。
太極門不但參與此兩次國際會議,更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15會期中,以親身的經歷陳述名列已開發國家的台灣,存在人民受到違法稅務官員長達14年暴力人權侵害事件,藉由影片的播放及國際網路的消息分析,顯示台灣稅務官員絲毫無人權概念,這項消息及分析報告引起國際震驚,對於馬總統致力於讓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的努力遭到嚴重打擊。
Rene Wadlow於受訪時引述《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每個人做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所達成。Rene並表示租稅人權將成為未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需探討的新議題,而太極門稅務案件可說是稅務人權遭國家暴力侵害的全球指標性案例。他將此案件帶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已經引起世界各國及各NGO人權組織對租稅人權的重視。安南基金會(Koffi Annan Foundation)、國際人權協會(FIDH -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 Droits de l’Hommes)、專門替世界各國爭取企業用金錢援助的國際合作運動組織 (MCI - Movement Pour la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e )、世界宗教委員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Independence for WHO等組織的成員,對國家暴力用稅務手段迫害人權皆表示不可思議;對太極門堅持將正義的訊息公諸於世的行動,也均表示認同與支持。其中專門替世界各國爭取企業用金錢援助的Movement Pour la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e更表示:太極門的稅務案例對他們來說非常重要。在他們替世界各國爭取企業用金錢援助的同時,若該國的稅務官員毫無稅務人權觀念,將會剝奪他們扶持企業的權利,進而阻礙國家的進步與發展,他認為必須將這樣的租稅人權觀念提供給他們扶持的各國做警惕,絕不可放任不法的稅務官員加害百姓。
3_2.jpg太極門弟子代表接受日內瓦當地廣播電台DE BRUIT ET DE FUREUR的訪問。
太極門弟子代表此行除了應Rene Wadlow之邀,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本年度第3 會期中,親身說明在台灣遭受國家暴力侵害的始末之外;更舉辦了3場人權研討會,共有14國的官方與非政府組織代表與會。以色列IN TV的新聞部編審Eli Hazan主動表示將把太極門冤案的訊息公布在IN TV的網站上,太極門弟子亦接受日內瓦當地廣播電台DE BRUIT ET DE FUREUR的訪問。代表世界衛生組織(WHO)的Dr. Genevieve Jordan所推薦無國界記者(Journalist Sans Frontiers)、聯合國電台(UN Radio)François Subiger、及由蘇丹達爾富爾發展協會Darfur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Taj Bannan所引見蘇丹駐荷蘭的記者Kamal EL-sadig,均表示願意後續追蹤報導太極門案件的相關訊息,透過國際媒體發表。
2_1.jpg中非共和國商業部智慧財產局局長Aristide KPENGA則希望太極門能堅持正義,不要放棄對爭取人權的努力,並強調國際都會支持太極門。
在聽聞太極門稅務案件的始末之後,緬甸籍日本女士Ms. Cho Cho Aye直接表達:「我一直認為台灣是個民主國家,沒想到竟然有這樣政府迫害人權的事件存在。」;與會者之一,來自科索沃的留學生Epidam Gjikukaj,亦對於有民主國家之稱的台灣,稅制竟能限制遷徙自由感到震驚。象牙海岸國際法規事務處副處長Alla Kouaasi Michel 就他在法規事務的經驗表示:「象牙海岸有法律來監督錯誤的行政行為,對於公務員的懲戒,第一是警告、第二是申誡、第三是無薪工作6個月。若公務員有犯罪行為,就會被逮捕並受審。」
4_0.jpg國際友人在人權研討會中觀看完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用獎金利誘在學學生當檢舉人的影片。
太極門弟子代表在人權研討會中播放YOUTUBE網頁上台灣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在受邀到大學演講時,公開以高額檢舉獎金利誘在學學生當檢舉人的影片。看過影片的人都對這樣的行為表示不敢苟同。這是在學生的心靈灌入毒藥,並將他們當作政府操控人民的手段。查稅是稅務人員的職責,藉由檢舉方式容易造成人民之間相互猜忌,社會動盪,一旦形成風氣,就是人民不信任政府的開始。更有人權組織的成員表示這樣的公務人員在他們國家是要受到懲處,立即下台。中非共和國商業部智慧財產局局長Aristide KPENGA則希望太極門能堅持正義,不要放棄對爭取人權的努力,並強調國際都會支持太極門。此外,瑞士、愛爾蘭、美國的人權組織都對太極門表示同情與支持,呼籲與會的官方與非政府組織代表能夠團結起來保持聯絡,共同為護衛人權而努力。
AWC資深副主席Rene Wadlow認為,稅收是所有國家及所有企業所最關注的層面,不但與國家經濟息息相關,也與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Wadlow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只是台灣地區多如牛毛的稅務案件中的一個範例,然而台灣國稅局違法迫害此一文化團體,將嚴重違背《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民權利,並重創台灣的國際形象。此案件真相在聯合國披露,引起各國官方及非政府組織的重視,勢必開創未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重視租稅人權的新局面。(記者 李均衡報導)
Source: 世界民報

2010/06/28 收到不合理的補稅單,法學教授走行政救濟,結果稅務機關接連再開補稅單。

稅災民怨提告聯合國


  • 發佈時間:2010-06-28 23:37:33

稅災民怨提告聯合國?
萬年稅單犯眾怒 五都選情變化大

五都選舉掀起藍綠對決高潮,甚至牽動2012年總統大選,嚴苛考驗馬英九的施政智慧。國民黨由朱立倫、郝龍斌、胡志強、郭添財、黃昭順競逐新北市、台北市、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和大高雄市之市長寶座,主打“昭財郝強立”(招財好強力)口號,象徵五人為招財高手,選舉結束時即是共同打造台灣黃金10年的開始。然而仔細觀察最近民意趨向,一切能否如馬英九總統的精心佈局呢?

平埔族告馬政府迫害案引起國際矚目,5月6日被聯合國人權事務最高專員辦公室正式受理,創下台灣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聯合國受理台灣訴案首例。6月12日地方村里長、以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結果揭曉,國民黨在17個縣市村里長及鄉鎮代表,總共佔27.2%,比四年前約少了七個百分點,是否意味藍營基層鬆動?
日前(17日)於立法院舉辦「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200多位來自全球海內外的太極門稅務冤案受害者,強烈控訴13年來遭受國稅局違法濫權課稅的人權迫害,包含藍、綠、無黨籍十四位立委聯手支持,民間專家學者、律師、會計師以及氣功、武術、宗教、各界代表也紛紛聲援「租稅人權」,以往沒人敢碰觸的禁忌話題-「稅」,社會上存在多年的租稅問題均爆發出來。

公聽會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康世儒主持,另一位召集委員羅明才也親自到現場,儘管正值立院休會期,涂醒哲、羅淑蕾、楊瓊瓔、田秋堇等立委親自出席,朱鳳芝、黃志雄、余天、柯建銘、黃義交、黃偉哲、劉建國、陳淑慧等立委也派代表出席,顯示立委對租稅人權的重視。羅淑蕾立委以「堂上一點朱 百姓千滴血」來提醒稅官要有慈悲心,審慎行事為民服務。羅淑蕾提到她手上有許多稅務陳情案纏訟三十年,從年輕等到老,一生被稅務纏身,心中的痛苦折磨,精神的賠償誰要賠呢?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也提到太極門不是個案,這個問題沒有解決,不是千滴淚,而是萬古怒。他指出「稅」是每個人都可能會碰到的問題,他曾於95年收到90年的補稅通知3,000元,心想身為法律系教授,權利受損就該爭取。沒想到不走行政救濟還好,一走之後,連91、92、93、94都要補稅。尤其收到補繳的罰單,還要自己去證明沒有漏稅。當他要求看自己資料,稅務機關竟以「涉及隱私權」為由,拒絕提供,耗了三個月,他才看到自己的資料,救濟過程中看到太多的不合理;而歷時一年多的訴訟,最後還是輸了,只好乖乖去繳錢。

太極門案件起因於85年間侯寬仁檢察官帶大批檢調、媒體違法搜查太極門,侯寬仁檢察官以養小鬼、詐欺、逃漏稅等罪名起訴,全案一審、二審、三審均獲判無罪,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民國91年經監察院自動調查,詳列侯檢察官偵辦此案的八大違失,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不符證據法則。國稅局卻以不法不實起訴書,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而違法開單課稅並重罰至今。這樁由刑案衍生出來的稅案,雖經5次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撤銷、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以及監察院提出糾正國稅局七大違失,國稅局卻凌駕五院之上,一再開出萬年不死稅單,迫害著太極門掌門人及全體海內外弟子的數萬家庭。

公聽會中稅務冤案受害者,強烈要求財政部及國稅局撤銷違法稅單。太極門弟子洪天賜代表全體海內外弟子陳情,他指出「太極門稅務冤案歷經邱正雄、許嘉棟、顏慶章、李庸三、林全、呂桔誠、何志欽、李瑞倉及李述德等九位部長,在刑案審理中都告訴我們,本案是因刑案衍生出來,尤其是顏慶章部長及王得山次長更明確表示刑案沒有,本案就沒有了。」訴願委員會5次撤銷原處分,均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的核課,原處分機關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洪天賜表示十幾年來,國稅局持續違法開單、偽造文書、隱匿書證、不斷的欺上瞞下、欺騙所有法官、監察委員、訴願委員、立法委員,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欺騙人民,難道還不夠嗎?他質問財政部次長,過去我們所有海內外太極門弟子所提出上萬份贈與書證白紙黑字,請問次長為什麼還可以認定是補習班呢?隨即四位太極門弟子抬了兩大箱、共計上萬份陳述贈與書證到台前,用力摔在地上,表達13年來的血淚稅單心聲。

相較於太極門弟子的憤怒,擔任國稅局上級單位的財政部張盛和次長不願意正面回應問題,僅交由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局長及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村答覆。對於政府官員互推責任的態度,公聽會中列席的47名太極門受函查代表均表不滿,遠從屏東北上的唐春有談到太極門稅務案件絕對不是個案,「全國有765萬戶,就有420萬件待執行的稅務案件,平均二戶中就有一戶面臨強制執行的問題,如果國稅局都用這種態度,將有多少人受不平之冤屈?如果一個上萬人的團體都還遭受到國稅局這樣的凌遲,那麼那420萬的老百姓怎麼辦?」

萬能科技大學劉明哲教授一上台,就想從大批資料中找到自己那份贈與書證。劉明哲說,國際兩公約也保障他的思想、財產上的自由權,他表達是贈與,為何他明明姓劉,卻把他改姓朱。行政權已經無限上綱到侵犯到各院的權力,國稅局侵犯的國際人權,他會用畢生的努力來實現他的理想,並以平埔族走上聯合國為例,如有必要,不排除也要告上聯合國,以維護國人的租稅人權。尤其萬人團體都遇到如此待遇,一般民眾必死無疑,今日應是台灣稅務問題改善點。

太極門稅務冤案點出國稅局凌駕於五院之上的濫權行為,破壞五權憲政體制,凸顯台灣人在漫長又循環無終止的行政救濟過程的無奈與悲哀,對人權造成嚴重迫害。馬總統更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鑑於以人權立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馬英九總統於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並在立法院支持下,順利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於去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期望讓台灣人權進入到新里程。然而面對馬英九就職滿兩年,儘管為台灣擘畫一片大好遠景,事實卻殘酷地提醒,司法改革慢如牛步、稅務民怨氾濫成災,甚至平埔族上聯合國狀告馬政府迫害。行政機關侵害人權案例一再浮現,政府若無法發揮機制,民眾只能被迫以選票表態,可預見五都選舉將充滿變數。對照美國總統歐巴馬面對墨西哥灣漏油的廣大民怨危機,展現果決一面,親上火線爭取兩百億美元賠償基金,仍獲得民眾的肯定。馬英九面對如海嘯般湧來的民怨,夢幻的台灣黃金10年,究竟該如何展開呢?

圖說1: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 17日在公聽會上,指太極門雖然贏得三審刑事官司,但行政罰與刑事判決可以自行認定;此舉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法理原則,不尊重司法判決的作為,行政凌駕於司法、立法之上,違反三權分立。
圖說2:國稅局上級單位的財政部張盛和次長不願意正面回應問題,僅交由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局長及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村答覆。對於政府官員互推責任的態度,公聽會中列席的47名太極門受函查代表均表不滿。
圖說3:萬能科技大學劉明哲教授表示:國稅局侵犯的國際人權,他會用畢生的努力來實現他的理想,如有必要,不排除也要告上聯合國,以維護國人的租稅人權。


會計師出身的立委羅淑蕾則指出,整個司法已還太極門清白,難道稅務單位的調查「高於」司法判決?
因此該局據此十幾年來對太極門以補習班標準反覆開出稅單,即使高等法院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亦未鬆手。針對此「萬年不死」稅單,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吳景欽認為檢察官及國稅局
;且稅務單位依照自己的認定恣意否定司法判決,這是把法院視為無物、
Source: NowNews



稅官亂開單 法學教授一肚子火

由 魯道夫 發表於 [ 一般 ] 
21 八月, 2010 16:27



稅官亂開單  法學教授一肚子火

我們都知道當受到政府的迫害感到不妥或委屈時,可以採用行政救濟這管道,就以大家都會遇到的「稅」為例。天下雜誌公布一項「2010年稅改大調查」民調,有高達五成四的受訪民眾認為稅制不公,只有二成四的人認為公平;有七成民眾認為稅改對企業與有錢人有利,近六成民眾認為政府不照顧一般老百姓,故稅務問題是最大民怨之一,當你有一天突然接到國稅局發來的一張稅單,說你在四年前繳稅時漏繳3000多元,當下你會怎麼做?

想到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問國稅局,詢問到底是哪裡少繳,一問之下,聽見令人驚訝的答覆,他說你要自己證明,四年前的資料要如何去找?如何證明自己沒漏稅?之後又問國稅局,「那我可以看一下個人之前的資料嗎?」其答覆令人噴飯,回答說:「不行喔!這涉及到隱私權」這下頭大了,查自己資料有什麼隱私權問題呢?開始走行政救濟,不走還好,本來是開90年度,結果91、92、93、94年全都要補,雖氣憤但也不管那麼多,繼續走行政救濟,最後仍打不贏政府,原是補繳3000元,後因覺得不妥想要查清楚到底是漏繳在哪裡,最後竟繳一萬五,這是一位法律系教授的親身經歷;有一位婦人,收到一張政府寄來的單子,原因是幾年前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沒付錢,婦人心不服,調監視錄影帶,人員竟答覆說:「已經好幾年前的事,資料調不到了」,最後因為婦人沒能提出證明,最後漏繳金額加計利息一併補繳。

看完之後,體悟到什麼?是下次收到補繳就馬上繳一繳就沒事嗎?那如果補繳金額變成千萬呢?還是真的體悟到稅務體制真的出了問題?其實在台灣遭受到稅務迫害的,從個人到團體都有,上舉只是冰山一角,如何幫助政府幫助人民,有個公平公正的社會,讓人民安心,政府盡心,國家才得以富強,記得馬總統有說過:「台灣人權迫害,十之八九都是政府。」我覺得『知錯』固然很好,但『能改』才是最大的關鍵!至今,感慨的是,從沒聽見國稅局對百姓的一聲道歉,就像小孩子犯錯,家長忙著道歉,而孩子仍依舊為所欲為,這有用嗎?我們都在社會上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每個人都有使命、任務去揭開那黑暗面不斷修改、解決,才會有所謂真正的光明世界。

立法委員 羅淑蕾講司法人權、稅務人權


8:20
立法委員 羅淑蕾-1
我們號稱是一個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可是官員的傲慢跟本位主義的認同,造成很多人民的權利都被忽視,最多的就是司法人權、稅務人權…



4:48
立法委員 羅淑蕾-2
檢察官、法官冠冕皇地講 獨立辦案、超然獨立,任何人包括總統都不能干預司法,這樣一個大帽子戴上去後,就沒人敢講他的判決到底是不是跟事實脫節…

10:21
立法委員 羅淑蕾-3
我常講 ,堂上一點朱百姓千滴血,苛政猛於虎啊,政府救濟了一大堆財團、肥貓,大企業可以減稅、免稅,可是小老百姓該繳的稅一毛錢都跑不掉…



12:03
立法委員 羅淑蕾-4
檢調單位以檢舉人所舉的東西當作聖經大肆搜索,當時的檢察官侯寬仁好大喜功,就是想要利用這樣的一個案子來做為他個人揚名整個司法界的一個案例…
Source: 世界公民全球論壇

2010/11/02 離譜! 1筆土地登記費 14繼承人共被罰了280倍

離譜! 1筆土地登記費 14繼承人共罰280倍

 更新日期:2010/11/02 04:11
自由時報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共同繼承土地卻得個別繳納罰款。潮州地政事務所針對延遲繳納登記費的繼承人處以罰款,令人意外的是,二十倍的罰款不是由十四個繼承人共同負擔,而是分別向十四名繼承人處以同額罰款,十四名繼承人不服向縣府提出訴願,屏縣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此舉違反民眾權益,要求潮州地政所撤回原處分,另做適法處分。
罰20倍 14繼承人各罰1次
一位王姓民眾九十六年死亡,名下的竹田鄉美崙段的十筆持分土地,由十四名家人共同繼承,據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日起的六個月內辦理,依規定每逾一個月就得處一倍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潮州地政事務所指出,該項土地登記費是九百零六元,但這個家族卻在今年五月才辦理登記,因逾期二十個月,因此依土地法裁定處以二十倍罰款,需繳納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元。
潮州地政事務所指出,由於法令針對裁罰應採「分別處罰」或「共同負擔」並無明確規範,地政所認為應該施以個別處分,因此要求十四名繼承人個別繳納同額罰款,罰金總額高達二十五萬餘元,但繼承人認為應該共同負擔,向屏東縣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
提訴願成功 原處分應撤銷
委員會認為,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數人共同的違法行為,每人都應被處分,未登記的過失應該是共同處罰,且經內政部的解釋,認定最高罰鍰以二十倍為限,若每個繼承人都受罰,罰款會爆增為兩百八十倍,金額遠遠超過罰款總額,違背法令設定罰款最高上限的精神,認定潮州地政事務所只能開一張罰單,王姓家族訴願成功,潮州地政所需在一個月內另做適法處分。

2009/12/06 賣農地遭追稅 十年抗戰勝訴

賣農地遭追稅 十年抗戰勝訴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2.06 04:27 am

 
台北市林姓婦人出售農地給王姓農民,本可免繳土地增值稅,但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認為她明知王是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的人頭,還進行買賣,不符免稅規定,開出6300多萬元的補稅單。
經過「十年抗戰」,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林婦勝訴確定,判決認為,王姓男子有自耕農證明,買了土地後也繼續耕作,符合土地稅法免徵土增稅的要件。
引起爭議的土地是位在台北市政府擬定的「變更台北市士林官邸暨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的範圍內,林婦於88年5月26日向北市稅捐處士林分處,申報將此農地移轉給王姓農民,由王繼續耕作,以此理由申請免繳土增稅獲准。
北市稅捐處士林分處後來取得資料,認定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利用王的農民身分買地,王是人頭,而林婦在申請移轉時,就知道土地要作為興建建物使用,已不符免徵土增稅規定,因而對林婦開出6349萬餘元的補稅單。

2009/12/19 平民補稅,急如星火烈;豪宅課稅,要等景氣翻

平民補稅,急如星火烈;豪宅課稅,要等景氣翻
    12月15日各大新聞媒體批露,台北市稅捐處決定將對房屋建材分級,重訂房屋課稅標準,促使台北市豪宅將被加重課徵房屋稅。接受採訪的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課豪宅稅,從行政部門到立法部門,非短期內就可調整,同時也要等景氣好,所得增加才能談加稅。哀,豪宅主人有錢有勢,稅捐單位就懂得依法行事,對一般平民百姓,可也能如此公平對待?
    根據九月底自由時報報導,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指出,全台有420萬件補稅案,金額共四千四百億元。也就是說以全台2300萬人口為分母,平均每5個人就有一個欠稅;以我國總戶口數765萬戶為分母,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是欠稅戶。當聞及行政執行署署長林朝松已指示各地執行處,查大,也查小,對滯欠稅款者,設法催討欠稅,對拒不繳納、惡性重大對象,不排除聲請管收。哀,老百姓只要收到補稅單,不論有無逃漏稅,先繳一半稅金或提供擔保品,才能進行訴願。有些人連吃飯錢都沒,還得面對被管收的威嚇,這無異是逼著納稅人走向絕路。此事再度強化我國稅賦,75%是受薪階級痛苦承擔的殘酷事實。   說來諷刺,12月10馬總統、王部長才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施行典禮,但行政部門實施狀況不如預期,加上缺乏專職機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侵害人權狀況總是歷歷在前。
  
國稅局以龐大資源與人力,對付赤手空拳平民百姓,永遠都會是贏家!可悲的是,無辜百姓只能眼睜睜的看稅務員,拿自己繳納的稅金當薪俸,假欠稅為名狠狠的被修理。請問李述德部長,420萬件補稅案的產生,你能確定國稅局承辦人沒有怠忽職守、違法開單侵犯人權的行為嗎? 請問馬總統,你看見人民為何會怒火中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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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台北市國稅局、中區國稅局與其他稅捐機關濫權違法一覽表

主題 
時間 
摘要 
陳君課稅案調查報告
 2009/12/02  
台北縣板橋市民陳君因地價稅課徵處分爭議,向台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惟原處分機關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竟棄置訴願會之決定,仍依原處分課稅,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賀自強補徵地價稅調查報告
2009/09/16  
據賀自強君陳訴: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未依相關規定,逕將渠房屋用地由「自用住宅用地」判定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並補徵自民國(下同)88 年至94年間地價稅差額,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向有關機關調得案關資料,復於98年8 月25 日約詢相關業務主管人員,業經調查竣事,茲臚列調查意見如文
吳伯華土地調查報告
2009/07/09  
據吳伯華君陳訴,渠坐落苗栗市苗栗段275地號等6 筆土地,經向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等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由土地占有人代繳其40 餘年來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詎仍未獲妥適處理一案。
全美昌調查意見
2009/06/03  
據張灶君陳訴: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渠所代表之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調查即將檢調單位「估列」函知查明之「工資表總額」,逕行以「匿報所得」核定補稅並處罰鍰;嗣又將該公司78 年度至82 年度已經調查核定之「所得稅」,改按「同業利潤標準」重行核定,並作補稅及處罰之依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楊盛行案調查報告
2009/04/24
據楊盛行君等陳訴: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與財政部國稅局台中分局原已就該縣溪湖鎮湖西段地號452、453 等2 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贈與,核發「免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之證明在案,嗣又核定須補繳高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案經渠撤銷贈與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後,雖獲免徵土地增值稅,惟仍須繳納贈與稅,經循行政救濟程序,仍未獲平反,相關機關有無違失,認有深入暸解之必要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案
2004/4/20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工程轉包案糾正案文
2004/04/21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2003/6/17
案由為: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售屋營業稅糾正案文
2002/10/17  
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未詳實查明帳載情形,對納稅人主張之事項亦未查證,即作出決定,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顯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
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案
2002/10/15
乾鉅公司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時,主張本案實際上為李森永、簡寬裕、張敏雄、張星秀、謝文宏等所合夥投資,售得款項並由各該出資人依比例分配,有各社區大樓股東名細表及淨利分配表為證。蓋共同出資經營共同合夥營利事業,應以彼等為課稅主體,若未經查明,率以乾鉅公司為課稅主體,將肇致真正有所得者無需課稅(實際利益歸享者),而無所得者(乾鉅公司之登記股東),卻需課稅之不公平現象,此關係課稅主體之正確及租稅課徵之公平,惟該部對納稅人主張之事證卻未再予調查,僅以再訴願人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而未採,擅斷草率,使再訴願制度形同虛設,功能蕩然無存,殊有未當
稅捐裁罰案糾正案文
 2003/06/18  
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高國贈與稅報告
 2002/06/04  
有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高雄市國稅局)於八十五年度查核宋瑞祥贈與稅案,涉有圖利他人等情事,經本院函請高雄市國稅局提供相關案卷資料及約詢該局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後,茲就本案相關事實彙整如文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 p.44
2002/07/26  
據林瑞山續訴:民國七十九年提供位於台南市仁愛之家土地,以土地承租權與北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房屋,並於八十三年底分得二十九戶。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曲解法令,違法課徵所得稅,而各級行政救濟單位亦未查明,即作出錯誤裁決,嚴重影響權益等情乙案。提請討論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七次聯席會議 p.85
2003/10/09
李委員伸一、馬委員以工主動調查據荷達國際有限公司陳訴: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不當,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稅、罰鍰處分過當,影響合法公司之營運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九十三次會議 p.41
2003/11/19
據林燈燦續訴: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將幸林建設公司,支付之工程款一億九百八十一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報營業成本,而核課一千五百八十萬元稅款,涉有違反稅法等情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五次會議 p.49
2003/12/02  
財政部函復:林瑞山陳訴民國七十九年提供位於台南市仁愛之家土地,以土地承租權與北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房屋,並於八十三年底分得二十九戶。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曲解法令,違法課徵所得稅,而各級行政救濟單位亦未查明,即作出錯誤裁決,嚴重影響權益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決議:併案存查。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四十六次會議p.43
2003/12/02  
經濟部函復:據高國雄陳訴,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執意要求渠繳納瑞友公司之營業稅,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造成渠重大損害,大同分處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四十九次會議 p.52
2003/12/02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函復:據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桃幼稚園陳訴,受贈該縣埔里鎮埔里段梅子腳小段二七一之二四、二七一之二五地號土地興辦劉桃幼稚園,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詎南投縣稅捐稽徵處率予否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五十五次會議 p.40
2003/12/02  
據鄭幼續訴: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辦理渠出售南港區麗山段二小段四六一地號等八筆土地,補徵土地增值稅涉有違失,致使法院限制渠出境,損害渠權益等情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五十六次會議 p.57
2001/11/22  
郭委員石吉、李委員友吉自動調查: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對於八仙樂園違法溢徵娛樂稅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五十七次會議 p.47
2001/12/13  
郭委員石吉、柯委員明謀自動調查據謝村松陳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渠父謝萬來遺產稅認定案件,未詳查事證,裁定涉有違失,影響權益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五十七次會議
p.49
 2001/12/13  
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續訴:為不服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對該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日陳情事項,迄今未圓滿解決之前,即連續四次派人送達補徵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房屋稅繳款書,涉有課稅資料不實等情乙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六十三次會議
p.48
2002/05/23  
行政院及新竹市政府函復:據陳祥柏等陳訴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涉嫌違法,要求其等補納七十六年至八十年間五度之地價稅案,經委託台灣省政府查復,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處理本案涉有諸多疏失,有深入究明之必要乙案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十二次聯席會議p.61
2002/07/04  
古委員登美、廖委員健男自動調查﹁據陳樹根陳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梁進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無罪判決,致渠遭強制執行欠繳之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另渠於八十七年間,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申請復查,惟該所未予處理,請主持公道乙案﹂報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p.47
2002/07/26  
被繼承人蘇振輝之遺產稅暨罰鍰事件,該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無視被繼承人部分遺產,已被提起侵權訴訟,聲請假扣押,無法處分遺產之事實,率予認定渠須以自有財產,負擔遭扣押部分遺產稅額及罰鍰,不待侵權訴訟確定,即移送強制執行,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八十次會議 p.52
2003/03/06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復:據陳蔡錦花陳訴,其夫陳銘泉生前提供款項供其亡弟陳增湖之繼承人清償銀行借款,並約定返還,詎遭該局課徵贈與稅,案經行政法院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惟該局未遵判決意旨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退還稅款,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八十二次會議 p.69
2003/04/17  
李委員友吉調查據王基旭陳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辦理被繼承人王天鐘遺產稅繳納案,繼承人因無力繳納現金,乃申請課徵標的物分割抵繳,嗣因分割位置協調未成,進行行政救濟,詎該局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仍就欠稅部分移送強制執行,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且扣押繼承人賴以維持生計之存款等情乙案。
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財政部 p.45-50
2003/07/25  
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會員第三屆第七十九次聯席會議p.85
2003/08/29  
據賴俊欽陳訴,渠父賴仁安於七十七年,將所有坐落士林區平等段二小段二筆農地,移轉登記予魏君;嗣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於八十八年選案查核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時,發現魏君非農民,需補徵土地增值稅,惟當時魏君持有北投區公所核發之自耕農證明書,依法應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一百次會議p.24
2004/02/26  
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自動調查據孝蓉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女士等陳訴: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詳查早期營造業普遍有借牌營業之事實,工程施作及材料購買概可委由協力包商負責或由主承包商直接購買,卻逕以整體轉包認定並課以鉅額營業稅,歷審行政法院亦未詳予調查釐清,率予敗訴判決,疑均涉有違誤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一○一次會議
p.35
2004/03/23  
據金華股份有限公司續訴: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該公司投資經營興農山莊渡假俱樂部,所收取之會員保證金,違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未能主持公道,損及權益,均有不當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三屆第九三次聯席會議p.61
2004/03/29  
苗栗縣政府函復:徐仲煌繼承遺產土地後,仍繼續經營農業,因而依財政部函釋,請求扣除該土地價額部分,免徵遺產稅,惟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舊釋令駁回,案經提起行政訴訟亦受敗訴判決確定,陳請本院主持公道等情乙案之辦理情形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一一七次聯席會議
p.97-99
2004/11/11  
據郭瑞昌續訴,渠祖父所有坐落台南市青草崙段一九○之二五地號土地,原屬農漁區,遭台南市政府編定為遊樂區用地,因未完成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嗣因贈與移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卻以系爭土地非屬農地為由,核課土地增值稅,未久,該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卻將系爭土地變回農業區,台南市政府遲未完成細部計畫,又反覆變更土地為農業區,致使民眾損失重大,主管機關處理過程有無違失案之切實檢討改進及審慎妥處乙案。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一二○次會議 p.55-56
 2005/01/21  
本院前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乙案之處理情形。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3屆第121次會議p.73
2005/01/26  
據王正昭、王清松續訴: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補徵渠等土地增值稅,惟依該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示,系爭土地於移轉當時為「林」地目,承購人自無須具自耕能力且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第3屆第115次聯席會議 p.28-29
2005/04/15  
據馬美美女士陳訴,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康寧醫院,作為建院基地,第一次撥交2,200餘坪土地並於86年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第二次撥交9,600坪土地,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則以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稅規定等理由,核課土地增值稅。案經兩次訴願,臺北市政府均將原處分撤銷,請該處另為處分,惟該處拒不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涉有延宕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財政部對於監察院提案糾正胡永河遺產稅案
之處理說明 p.1-5
2005/05/13   
財政部函復本院前糾正行政院處理胡永河遺產稅案,違背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平等原則,並在稅捐法律秩序連續性之要求上,造成矛盾與不安定,致該部就相同性質之案件,處理兩歧,影響人民對租稅公平之信賴,顯有未當案查處情形。
監察院第3 屆工作回顧與展望人權保障業務p.26
2005/11/24  
地請李司司伸一、林司司時巡調查本院監察巡巡處移來,據羅傳進巡陳訴巡巡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渠巡兄弟3 人共有坐落巡南縣設化針小新營段1624 地彌巡土地之地價稅稅款徵收案,未依司先行通知繳所即移送司巡巡行司執行署巡南行司執行處執行,執行處未予查明即核發執行命令予渠往來之11 家行庫,嚴重影響權益,請查處巡情設案設
監察院95 年8 月大事記 p.39
2006/10/25  
據報載:生活困頓之雲林縣縣民許瓊云姊弟,其母親生前遭人冒名經營餐廳,欠下鉅額營業稅款,因不諳法令疏未辦理拋棄繼承,致遭移送行政執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許母之營業稅款核定及催繳,暨法務部嘉義行政執行處辦理本案,是否涉有疏失,宜深入調查究明。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
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4 屆
第1 次聯席會議 p.84
2008/11/25  
據前立法委員許舒博函據廖月女士續訴,因於82 年間將12 筆土地贈與其子李克成,並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准免徵贈與稅,嗣該局85 年間複勘結果,認為其中二筆土地未繼續農業經營使用, 故就全部免稅土地補徵贈與稅1,600 餘萬元,惟贈與行為業於88 年間,經地政機關撤銷土地之贈與登記,自無課稅標的及依據,相關機關有無違失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司法院函復,本院前糾正財政部
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
認定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
章罰鍰之執行,嚴重侵害人民權
益,核有違失案查處情形 p.28-32
2009/01/05  
潘劉秀蘭女士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買賣取得坐落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段二九四地號農地乙筆,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發現該土地非法變更使用,乃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按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處
以二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逾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訴願不予受理為由,駁回其訴願,潘劉秀蘭女士不服,復提起再訴願,經再訴願以相同理由駁回,潘劉秀蘭女士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