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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中區國稅局與其他稅捐機關濫權違法一覽表
主題 | 時間 | 摘要 |
陳君課稅案調查報告 | 2009/12/02 | 台北縣板橋市民陳君因地價稅課徵處分爭議,向台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惟原處分機關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竟棄置訴願會之決定,仍依原處分課稅,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
賀自強補徵地價稅調查報告 | 2009/09/16 | 據賀自強君陳訴: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未依相關規定,逕將渠房屋用地由「自用住宅用地」判定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並補徵自民國(下同)88 年至94年間地價稅差額,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向有關機關調得案關資料,復於98年8 月25 日約詢相關業務主管人員,業經調查竣事,茲臚列調查意見如文 |
吳伯華土地調查報告 | 2009/07/09 | 據吳伯華君陳訴,渠坐落苗栗市苗栗段275地號等6 筆土地,經向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等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由土地占有人代繳其40 餘年來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詎仍未獲妥適處理一案。 |
全美昌調查意見 | 2009/06/03 | 據張灶君陳訴: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渠所代表之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調查即將檢調單位「估列」函知查明之「工資表總額」,逕行以「匿報所得」核定補稅並處罰鍰;嗣又將該公司78 年度至82 年度已經調查核定之「所得稅」,改按「同業利潤標準」重行核定,並作補稅及處罰之依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
楊盛行案調查報告 | 2009/04/24 | 據楊盛行君等陳訴: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與財政部國稅局台中分局原已就該縣溪湖鎮湖西段地號452、453 等2 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贈與,核發「免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之證明在案,嗣又核定須補繳高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案經渠撤銷贈與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後,雖獲免徵土地增值稅,惟仍須繳納贈與稅,經循行政救濟程序,仍未獲平反,相關機關有無違失,認有深入暸解之必要乙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案。 | 2004/4/20 |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
工程轉包案糾正案文 | 2004/04/21 |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其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 2003/6/17 | 案由為: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
售屋營業稅糾正案文 | 2002/10/17 | 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未詳實查明帳載情形,對納稅人主張之事項亦未查證,即作出決定,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顯有未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 |
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案 | 2002/10/15 | 乾鉅公司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時,主張本案實際上為李森永、簡寬裕、張敏雄、張星秀、謝文宏等所合夥投資,售得款項並由各該出資人依比例分配,有各社區大樓股東名細表及淨利分配表為證。蓋共同出資經營共同合夥營利事業,應以彼等為課稅主體,若未經查明,率以乾鉅公司為課稅主體,將肇致真正有所得者無需課稅(實際利益歸享者),而無所得者(乾鉅公司之登記股東),卻需課稅之不公平現象,此關係課稅主體之正確及租稅課徵之公平,惟該部對納稅人主張之事證卻未再予調查,僅以再訴願人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而未採,擅斷草率,使再訴願制度形同虛設,功能蕩然無存,殊有未當。 |
稅捐裁罰案糾正案文 | 2003/06/18 | 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高國贈與稅報告 | 2002/06/04 | 有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高雄市國稅局)於八十五年度查核宋瑞祥贈與稅案,涉有圖利他人等情事,經本院函請高雄市國稅局提供相關案卷資料及約詢該局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後,茲就本案相關事實彙整如文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 p.44 | 2002/07/26 | 據林瑞山續訴:民國七十九年提供位於台南市仁愛之家土地,以土地承租權與北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房屋,並於八十三年底分得二十九戶。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曲解法令,違法課徵所得稅,而各級行政救濟單位亦未查明,即作出錯誤裁決,嚴重影響權益等情乙案。提請討論。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七次聯席會議 p.85 | 2003/10/09 | 李委員伸一、馬委員以工主動調查據荷達國際有限公司陳訴: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不當,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稅、罰鍰處分過當,影響合法公司之營運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九十三次會議 p.41 | 2003/11/19 | 據林燈燦續訴: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將幸林建設公司,支付之工程款一億九百八十一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報營業成本,而核課一千五百八十萬元稅款,涉有違反稅法等情乙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五次會議 p.49 | 2003/12/02 | 財政部函復:林瑞山陳訴民國七十九年提供位於台南市仁愛之家土地,以土地承租權與北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房屋,並於八十三年底分得二十九戶。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曲解法令,違法課徵所得稅,而各級行政救濟單位亦未查明,即作出錯誤裁決,嚴重影響權益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決議:併案存查。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四十六次會議p.43 | 2003/12/02 | 經濟部函復:據高國雄陳訴,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執意要求渠繳納瑞友公司之營業稅,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造成渠重大損害,大同分處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四十九次會議 p.52 | 2003/12/02 | 南投縣稅捐稽徵處函復:據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桃幼稚園陳訴,受贈該縣埔里鎮埔里段梅子腳小段二七一之二四、二七一之二五地號土地興辦劉桃幼稚園,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詎南投縣稅捐稽徵處率予否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五十五次會議 p.40 | 2003/12/02 | 據鄭幼續訴: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辦理渠出售南港區麗山段二小段四六一地號等八筆土地,補徵土地增值稅涉有違失,致使法院限制渠出境,損害渠權益等情乙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五十六次會議 p.57 | 2001/11/22 | 郭委員石吉、李委員友吉自動調查: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對於八仙樂園違法溢徵娛樂稅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五十七次會議 p.47 | 2001/12/13 | 郭委員石吉、柯委員明謀自動調查據謝村松陳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渠父謝萬來遺產稅認定案件,未詳查事證,裁定涉有違失,影響權益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五十七次會議 p.49 | 2001/12/13 | 伸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續訴:為不服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對該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日陳情事項,迄今未圓滿解決之前,即連續四次派人送達補徵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房屋稅繳款書,涉有課稅資料不實等情乙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六十三次會議 p.48 | 2002/05/23 | 行政院及新竹市政府函復:據陳祥柏等陳訴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涉嫌違法,要求其等補納七十六年至八十年間五度之地價稅案,經委託台灣省政府查復,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處理本案涉有諸多疏失,有深入究明之必要乙案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十二次聯席會議p.61 | 2002/07/04 | 古委員登美、廖委員健男自動調查﹁據陳樹根陳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梁進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無罪判決,致渠遭強制執行欠繳之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另渠於八十七年間,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申請復查,惟該所未予處理,請主持公道乙案﹂報告,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p.47 | 2002/07/26 | 被繼承人蘇振輝之遺產稅暨罰鍰事件,該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無視被繼承人部分遺產,已被提起侵權訴訟,聲請假扣押,無法處分遺產之事實,率予認定渠須以自有財產,負擔遭扣押部分遺產稅額及罰鍰,不待侵權訴訟確定,即移送強制執行,涉有違失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八十次會議 p.52 | 2003/03/06 |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復:據陳蔡錦花陳訴,其夫陳銘泉生前提供款項供其亡弟陳增湖之繼承人清償銀行借款,並約定返還,詎遭該局課徵贈與稅,案經行政法院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惟該局未遵判決意旨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退還稅款,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八十二次會議 p.69 | 2003/04/17 | 李委員友吉調查據王基旭陳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辦理被繼承人王天鐘遺產稅繳納案,繼承人因無力繳納現金,乃申請課徵標的物分割抵繳,嗣因分割位置協調未成,進行行政救濟,詎該局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仍就欠稅部分移送強制執行,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且扣押繼承人賴以維持生計之存款等情乙案。 |
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財政部 p.45-50 | 2003/07/25 | 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會員第三屆第七十九次聯席會議p.85 | 2003/08/29 | 據賴俊欽陳訴,渠父賴仁安於七十七年,將所有坐落士林區平等段二小段二筆農地,移轉登記予魏君;嗣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於八十八年選案查核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時,發現魏君非農民,需補徵土地增值稅,惟當時魏君持有北投區公所核發之自耕農證明書,依法應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提請討論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一百次會議p.24 | 2004/02/26 | 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自動調查據孝蓉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女士等陳訴: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詳查早期營造業普遍有借牌營業之事實,工程施作及材料購買概可委由協力包商負責或由主承包商直接購買,卻逕以整體轉包認定並課以鉅額營業稅,歷審行政法院亦未詳予調查釐清,率予敗訴判決,疑均涉有違誤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提請 討論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三屆第一○一次會議 p.35 | 2004/03/23 | 據金華股份有限公司續訴: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就該公司投資經營興農山莊渡假俱樂部,所收取之會員保證金,違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未能主持公道,損及權益,均有不當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三屆第九三次聯席會議p.61 | 2004/03/29 | 苗栗縣政府函復:徐仲煌繼承遺產土地後,仍繼續經營農業,因而依財政部函釋,請求扣除該土地價額部分,免徵遺產稅,惟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援引財政部舊釋令駁回,案經提起行政訴訟亦受敗訴判決確定,陳請本院主持公道等情乙案之辦理情形。 |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一一七次聯席會議 p.97-99 | 2004/11/11 | 據郭瑞昌續訴,渠祖父所有坐落台南市青草崙段一九○之二五地號土地,原屬農漁區,遭台南市政府編定為遊樂區用地,因未完成細部計畫,仍作農業使用,嗣因贈與移轉,台南市稅捐稽徵處卻以系爭土地非屬農地為由,核課土地增值稅,未久,該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卻將系爭土地變回農業區,台南市政府遲未完成細部計畫,又反覆變更土地為農業區,致使民眾損失重大,主管機關處理過程有無違失案之切實檢討改進及審慎妥處乙案。提請 討論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三屆第一二○次會議 p.55-56 | 2005/01/21 | 本院前糾正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未踐行應行調查之必要程序,僅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獲案之工程紀錄簿記載概括金額及對象,率然作成補稅及罰鍰等行政處分,顯有不當;另系爭公司(行號)既經稽徵機關認定,以得標價九成轉包與下包人員,就該部分既可得確定之成本支出,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卻猶以該部分因帳證未經提示,無從計算成本,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亦有未當乙案之處理情形。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第3屆第121次會議p.73 | 2005/01/26 | 據王正昭、王清松續訴: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補徵渠等土地增值稅,惟依該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函示,系爭土地於移轉當時為「林」地目,承購人自無須具自耕能力且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第3屆第115次聯席會議 p.28-29 | 2005/04/15 | 據馬美美女士陳訴,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康寧醫院,作為建院基地,第一次撥交2,200餘坪土地並於86年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第二次撥交9,600坪土地,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則以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稅規定等理由,核課土地增值稅。案經兩次訴願,臺北市政府均將原處分撤銷,請該處另為處分,惟該處拒不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涉有延宕等情乙案之處理情形。 |
財政部對於監察院提案糾正胡永河遺產稅案 之處理說明 p.1-5 | 2005/05/13 | 財政部函復本院前糾正行政院處理胡永河遺產稅案,違背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平等原則,並在稅捐法律秩序連續性之要求上,造成矛盾與不安定,致該部就相同性質之案件,處理兩歧,影響人民對租稅公平之信賴,顯有未當案查處情形。 |
監察院第3 屆工作回顧與展望人權保障業務p.26 | 2005/11/24 | 地請李司司伸一、林司司時巡調查本院監察巡巡處移來,據羅傳進巡陳訴巡巡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渠巡兄弟3 人共有坐落巡南縣設化針小新營段1624 地彌巡土地之地價稅稅款徵收案,未依司先行通知繳所即移送司巡巡行司執行署巡南行司執行處執行,執行處未予查明即核發執行命令予渠往來之11 家行庫,嚴重影響權益,請查處巡情設案設 |
監察院95 年8 月大事記 p.39 | 2006/10/25 | 據報載:生活困頓之雲林縣縣民許瓊云姊弟,其母親生前遭人冒名經營餐廳,欠下鉅額營業稅款,因不諳法令疏未辦理拋棄繼承,致遭移送行政執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許母之營業稅款核定及催繳,暨法務部嘉義行政執行處辦理本案,是否涉有疏失,宜深入調查究明。 |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 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4 屆 第1 次聯席會議 p.84 | 2008/11/25 | 據前立法委員許舒博函據廖月女士續訴,因於82 年間將12 筆土地贈與其子李克成,並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准免徵贈與稅,嗣該局85 年間複勘結果,認為其中二筆土地未繼續農業經營使用, 故就全部免稅土地補徵贈與稅1,600 餘萬元,惟贈與行為業於88 年間,經地政機關撤銷土地之贈與登記,自無課稅標的及依據,相關機關有無違失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
司法院函復,本院前糾正財政部 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 認定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 章罰鍰之執行,嚴重侵害人民權 益,核有違失案查處情形 p.28-32 | 2009/01/05 | 潘劉秀蘭女士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買賣取得坐落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段二九四地號農地乙筆,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發現該土地非法變更使用,乃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按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處 以二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逾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訴願不予受理為由,駁回其訴願,潘劉秀蘭女士不服,復提起再訴願,經再訴願以相同理由駁回,潘劉秀蘭女士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 |
資料來源: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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