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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 2008/12/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在這篇文章開始之前,容筆者先說個故事。 有一家人,快樂的住在台北市的集合住宅裡長達廿多年。有一天,屋主忽然發現,自用的住宅,竟被政府以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課稅長達十五年。原來政府把一間與屋主無關的公司誤以為設址該處,因為這個「事實錯誤」,而超收了不該收的稅款。 然而,令屋主氣憤的是,當他要求政府退還溢收的稅款。政府明知犯錯,卻只肯退還五年內的溢收稅款。超過五年的部分,則要屋主自認倒楣。屋主不服,提出訴願,但據告,訴願委員會的「全體委員」,一致決地駁回了屋主的訴願。屋主不得以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以傲慢的態度駁回他的訴訟。 故事中的屋主,就是筆者。而政府是誰?就是公務員。 立法委員盧秀燕看不下去了,決定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如今修法已經完成,將來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再受五年的退稅期限限制。而是類案件約一萬六千四百件,據統計,政府非法溢收數以億計稅款,侵害人民權益之甚,由此可見。 對於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之議,筆者感到的是「無奈的肯定」。肯定也者,立法委員看出了這種情形的荒謬性,可謂不負人民之託。至於「無奈」則是,筆者對公務員(特別是機關首長)、相關的法律人|如訴願會委員及法規會主委、以及法官在本案中對正義的漠然無視,感到憤怒不解。 因為,這個問題,根本不需要修法。依現行法律,國家溢課稅款,本應不設期限退還溢收稅款。 首先,就法論法,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換言之,即便從文義解釋,超過五年不得再行申請也者,必須限縮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這兩種類型。 在筆者的個案中,政府誤認自用住宅為營業用,既非「適用法令錯誤」,也非「計算錯誤」,而是「事實認定錯誤」。該法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在「事實認定錯誤」情狀下的裁量。政府豈可以「類推適用」自行擴張裁量?依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換言之,違法的行政處分,除非撤銷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否則即便救濟期間已過,行政機關仍「得」撤銷。 既然錯在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又「得」撤銷,依法行政、有錯即改,對公務員來說有那麼困難嗎?然而從台北市訴願會的決定、財政部的冷漠回函、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卻可以一脈的以「漠然」、「沒有擔當」的態度,坐視人民的權益受到侵犯,還振振有詞地「教訓」人民:人民沒有「請求權」要求政府撤銷違法的處分。 由於部分公務員因循苟且,使得人民須把精神消耗在冗長訴願、訴訟乃至於釋憲過程,也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甚至在本例中,還浪費立法的時間,去修改根本不需要改的法律。只要公務員勇於任事,就不會有這麼多的虛耗!由此可見,公務員修養的有無對法治品質的重要性。 馬英九總統在元旦文告中,期許全國公務員,不要以「依法行政」作為保守卸責的藉口,應有像觀世音菩薩「聞聲救苦」的慈悲心,隨時思考如何幫助人民解決問題。台灣超過五十萬的各級機關公務員,大家心中牢記的不應是死的法律條文,而應回到人民所期待的正義,來決定自己該依憑什麼樣的法律態度,敢於作出有擔當、符合正義的行政處分。 |
願酷吏消失,苦力不再,請一起加入賦稅人權百萬連署--發起主辦單位: 中華人權協會 賦稅人權委員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務代理人協會、立法委員羅淑蕾辦公室、立法委員康世儒辦公室、立法委員高志鵬辦公室、 立法委員朱鳳芝辦公室 、立法委原田秋堇辦公室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2008/12/26 陳長文--《天堂不撤守》公務員依法行政 更要有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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