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 蘋果日報報導
新聞摘要
林志玲不滿遭國稅局連追帶罰所得稅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國稅局堅持她從經紀公司凱渥領取薪資應全納入稅額計算;但她律師團稱這些錢是她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給凱渥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後再計稅。法官裁定下月再開庭辯論。
林志玲律師團昨向法官強調,她只委託凱渥代簽演出契約,並舉例凱渥2004年幫她簽了7場表演合約,但她受傷只演出3場,兩年後才拿到60萬元,顯示凱渥不會幫她追討演出費,還跟她收取2成佣金。律師竟說,林志玲出國表演的機票錢也自己出,因此她不是領凱渥薪水,應可扣除最多45%的必要支出後再課稅。
但國稅局堅持,凱渥擁有林志玲肖像權,她須全力配合凱渥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見她是受僱員工。她2003到2005年間,共漏報1700多萬元薪資所得,因此去年要求她繳庫819萬多元。
資料來源: 中華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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