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3 |
都市農用畸零地 課地價稅違憲 〔記者項程鎮、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內政兩部在一九九三年和二○○四年各發布一道行政命令,認定都市土地作為農用的畸零地,應課徵地價稅、不應課徵田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七四號解釋,認為上述行政命令違憲,昨天起失效。 解釋文指出,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意旨規定,政府須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文前提下,才能對人民課稅,但財政、內政兩部卻自行發布行政命令,增加稅法未規定的條件和範圍,進而對人民課稅,相關行政命令已牴觸憲法。財政部和內政部的行政命令原認定,畸零地可與鄰地合併作為建築使用,因此不能依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課徵田賦,應課徵地價稅;本案聲請釋憲人二○○五年取得彰化縣兩筆都市土地後,稅捐稽徵機關要求補繳二○○五年和二○○六年地價稅共一萬零六百一十六元,聲請釋憲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官員指出,依大法官本號解釋,稅捐稽徵機關從昨天起,不得再對本案類似土地課徵地價稅,只能徵收田賦,不過目前田賦已停徵,因此,實際上田賦也不用繳,至於本案釋憲聲請人,因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援引本號違憲解釋要求翻案。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一九九三年發布解釋令時,曾請教法務部意見,認為沒有問題才發布,但既然大法官已宣告違憲,將遵照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 Source: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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