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2009/06/13 客運公司被國稅局補徵營業稅並罰鍰一千兩百多萬元。大法官說國稅局違憲

2009/06/13 中國時報

大法官指對客運業偏遠路線虧損補貼課稅為違憲

【郭良傑/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十二日做成六六一號解釋指出,財政部函釋「客運業者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造成虧損,受政府核發補貼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已逾越營業稅法規定,對受領營運虧損補貼的客運業者,課以法律上未規定的「營業稅」業務,牴觸憲法第十九條旨意,應不予適用。
解釋理由指出,財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所做出的解釋函,將客運業者接受政府的補貼收入,認定是銷售勞務的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但依交通部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公布的大眾運輸補貼辦法規定,所核給之補貼,是為促進大眾運輸發展的公共利益,對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的交通事業,彌補其客票收入不敷營運成本的虧損,所為的行政給付。
受補貼的交通事業,並無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前段所定銷售勞務予交通主管機關的情事,所領取的補助款,也並非應計入銷售額的代價,也不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台西客運公司,該公司在八十六到九十年間,領受交通部補助偏遠路線虧損補貼款八千二百多萬元,未報繳營業稅,被中區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一千兩百多萬元,提起行政訴訟,結果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遂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的解釋,台西客運未來可據此聲請救濟「翻案」。
Source: 苦勞網

2009/06/13 中央社

大法官:偏遠交通運輸補貼款 課稅違憲

【中央社╱台北13日電】
2009.06.13 03:17 pm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釋字第661號解釋,認為稅捐機關對受領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款的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課以法律上所未規定的營業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意旨不符。
台西客運自民國86至90年間領受交通部補助公民營大眾客運業者偏遠路線虧損補貼款共新台幣8200多萬元,但未報繳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在92年間依財政部86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釋,核定台西客運歷年均漏報營業稅,要求補繳稅款,並處以3倍的漏稅處罰。
釋憲文表示,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是指國家要課稅時,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過去曾做過相關解釋。
釋憲文指出,74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的舊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所謂銷售收入,是指營業人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所取得的代價。
而財政部86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釋中,提到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因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核發的補貼收入,是「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釋憲文表示,依交通部所發布的大眾運輸補貼辦法,交通部所核給的補貼,主要為了促進大眾運輸發展的公共利益,對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的交通事業,彌補客票收入不敷營運成本的虧損,並非舊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銷售收入,更非課稅範圍。
釋憲文認為,財政部86年的這份函釋逾越舊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受領偏遠或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的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的補貼收入,課以法律上未規定的營業稅納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的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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