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2005/01/29 注意了,國稅局討債的利器中,大法官只說原本的管收程序違憲


大法官:管收程序違憲

欠稅人未到場 法官無從審問
 2005年01月29日蘋果日報

【賴心瑩、陳東豪╱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五八八解釋指出,現行《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有關拘提管收規定,包括欠稅人拒絕陳述或隱匿財產時,執行機關可直接聲請法院管收等條文,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最慢需在解釋出爐六個月後失效。
陳定南在法務部長任內下令加強管收追討欠稅大戶,因此遭各地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的名人很多,包括股市名人黃任中(已歿)、前尖美建設董事長王世雄、柯賜海與三光吉米鹿負責人翁純純姊妹等人。但士林及桃園法院三名法官認為未經拘提及審理訊問即管收有侵害人權之虞,因此在審理黃任中案在內共二十五件類似案件後聲請釋憲。 

成功追回六億稅金

行政執行署署長林雲虎則表示,管收是執行署追收欠稅稅款的重要工具,該署共聲請管收七百多人,已成功追回欠稅六億多元,另外還有約三十億元稅款採分期付款方式收回。由於解釋文仍肯定拘提、管收制度合憲,僅拘提、管收程序未合憲。因此該署除著手修法外,各執行處在半年內仍會繼續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欠稅人,盼有欠稅民眾勿心存僥倖。
林雲虎並說,黃任中曾說「寧可坐牢,一毛錢也不會繳」,但黃被管收三個月後馬上改口「坐牢,真的很苦」,最後黃拿出土地做擔保換取自由。 

裁定管收前須審問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拘提管收的聲請案時,不用審問欠稅人本人,僅憑行政執行處書面文件就可做出裁定。不過,大法官作出五八八號解釋文指出,執行人員除拘提管收外,應考慮是否有其他途徑可運用,尤其是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時,因欠稅人未到場,法官無從進行審問程序,若直接做出管收裁定,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憲之虞。未來行政執行處不得向法院合併聲請拘提管收,且法院在裁定管收前,須審問欠稅人,查明是否有管收必要。 

欠稅管收名人榜

葉松根 大葉高島屋董事長

2004/11/26 欠稅9千多萬元 

柯賜海 前助東公司負責人

2004/05/07 欠稅239萬元 

洪敏泰 前泰瑞電子董事長

2003/04/12 欠稅1億多元 

王世雄 前尖美建設董事長

2003/03/17 欠稅1億3千多萬元 

黃任中 前皇龍投資董事長

(已歿)
2002/12/20 欠稅14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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